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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昆山7月22日電(江俊)坐公交車卻遭遇“飛來橫禍”,司機一腳急剎車乘客“飛”了出去,五根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公交公司認為自己無責。乘客在公交車上摔傷如何索賠?在江蘇昆山,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中,在昆山市人民法院法官調解之下,受傷乘客終於拿到七萬元的賠償。
   緊急剎車惹禍端,六旬老太成重傷
  2013年8月18日,昆山巴城居民王老太乘坐昆山某公交車時,忽遇公交車司機採取緊急制動,隨著尖銳的剎車聲,已經年近六旬的王老太應聲摔倒,當即倒地不起。公交司機急忙聯繫公交總公司並將王老太送至醫院搶救,經醫生診斷王老太右側肋骨五根骨折,右肺液氣胸,肺挫傷,右上肢軟組織損傷,已經構成重傷。
  交警認定均無過錯,十級傷殘如何索賠?
  事故發生後,交警及時趕到,並最終認定本次事故雙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因此雙方對本事故均不用承擔責任。公交公司並依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理由拒絕王老太的索賠要求,堅持認為公交公司並無過錯因此不用承擔責任,而王老太的傷勢經過司法鑒定機構的認定已經構成十級傷殘,對今後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這個損失究竟要由誰來負責?王老太無奈之下只能起訴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自己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八萬五千元。
   法官釋法促調解,老太獲賠七萬元
  本案審理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一方面告知公交公司雖然雙方在本次事故中均無過錯,但是乘客上了公交車後即與公交公司達成客運服務合同,公交公司即對乘客安全負有無可推卸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乘客在車上意外受傷,只要不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故意、重大過失,公交公司便無法推卸自己的責任;另一方面告知王老太因王老太已經達退休年齡,同時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自己存在誤工損失,因此王老太主張的誤工損失沒有根據。最終公交公司同意一次性賠償王老太各項損失七萬元,王老太也同意了公交公司的賠償方案,本案得以圓滿解決。
  乘客在公交車上摔傷如何索賠?承辦法官解釋說,最好的辦法是各方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辦法賠償損失、保障利益。如若糾紛實在難以解決,受害人可有通過三種方式起訴:一、提起合同違約損害賠償,二、提起人身損害賠償,三、提起交通事故賠償。第一種是以合同法規定為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乘客只要證明自己不存在故意、重大過失、自身健康原因之外,承運人便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有前述情況,也應該減免承運人的責任。後兩種起訴方式是以我國侵權責任法及交通法為依據,均要求乘客舉證證明公交公司確有過錯,並且過錯行為與自己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聯繫,舉證責任較重。三種起訴方式在賠償標準上均有所區分各有優劣,依據民訴法規定受害人只能擇一種訴訟的情況下,以哪種方式起訴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最好通盤考慮訴求與適事故情況,以期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完)  (原標題:公交司機緊急剎車 六旬老太摔成十級傷殘獲賠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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